干货!废水排放口设置规范要求


发布时间:

2025-12-02

01 废水排放口设置的要求

1、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,原则上设在厂界内,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。

2、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、圆形、梯形等规则形状。测流段水流应平直、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,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。

3、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放口,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。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.2m的防护栏。

4、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.1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,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,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,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、疏通工作: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、照明正常;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,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。

 

 

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。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,须按上述的要求重新确认。

 

02 废水排放口标识设置

 

 

03 未按照规范设置采样口,有什么影响和处罚?

 

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、第二项的规定,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、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,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”

 

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,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拆除的,强制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产整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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